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1.聲請人97年1月至6月每月薪資轉帳之存摺影本或其他可證明每月薪資之文件。
2.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或其他收入相關證明。另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
3.聲請人向新光人壽投保之保險契約、繳費證明。
4.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