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己○○
壬○○辛○○乙○○丙○○癸○○戊○○丁○○子○○庚○○甲○○被告丑○○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0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吳秋宏法官王綽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