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090號債權人 邱仁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麗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款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故借用人於受催告後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始負返還借款義務,請更正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