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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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債權人桃園市龜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華鏘 非訟代理人 莊婉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呂雨亭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7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利息及違約金明確請求利率,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5月8日提出民事補正狀,仍未明確表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利率,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