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債權人 游世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宋偉如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計算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5月7日提出補正狀,仍未明確表明請求標的,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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