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四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之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已經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
四二八五號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該本票均非原告所簽發,是所參加之互助
會首丙○○所偽造,才交給同是會員之被告收執。與此相同情形,已有本院八十
九年鳳簡字第九八一、一0一一號判決可查,故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
在。
三、關於「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
證責任。」有最高法院四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0號判例要旨可以參照;因此,本
件原告若否認該本票債權關係存在時,自應由被告就債權存在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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