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6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祐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素珍 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893,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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