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24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5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九五、一六二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與徵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徵昌公司)協議合作,由徵昌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三十六萬元得標承包桃園縣楊梅鎮公所(下稱楊梅鎮公所)經辦之「楊梅鎮十-1-12道路工程」(即味全埔心牧場旁之計劃道路),由乙○○以徵昌公司工務經理名義,實際負責工程及材料之監督、發包、人員僱用、工地管理、辦理工程估驗請款等工作,徵昌公司則負責工程款及材料、薪資等款項之統籌收付暨辦理稅捐扣繳,雙方約定除工程盈餘百分之四十作為乙○○施工管理費用外,其餘盈餘百分之六十由雙方均分。上訴人 何金敏 則受僱於乙○○擔任前揭工程工地會計兼總務。嗣於工程進行中,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經主辦機關楊梅鎮公所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公務員即該公所建設課課長 黃紹華 會同同公所政風室主任 丁聖民 對於已施作完成之路邊水溝部分實施抽查抽驗,鑽心取樣共七處,並將試體送請檢驗結果,該混凝土鑽心試體之抗壓強度均未達合約標準,黃紹華旋即簽請要求承包商全面拆除重做,如不同意則每二十公尺鑽心續辦。嗣於八十八年六月二日,黃紹華再會同丁聖民對於上開工程每二十公尺鑽心取樣共十處,將試體再送檢驗結果,鑽心試體之抗壓強度仍均未達合約標準,黃紹華除當面告知乙○○應依約打掉重做,並簽請通知承包商如已施作而未抽驗部分,將擇期再鑽驗,如自認無法達到標準,並請一併拆除重做外,另通知監造單位加強監工。乙○○為恐黃紹華認真執行檢驗結果,已經施作部分均須拆除損失極為重大,即與甲○○○基於共同行求黃紹華違背其應嚴格執行監督檢驗工程之職務行為之犯意聯絡,指示甲○○○採購禮品並提領現金五十萬元送予黃紹華,甲○○○明知乙○○意在行求擔任公務員之黃紹華違背其職務上應嚴格執行監督檢驗工程之行為,仍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十八時許,攜帶含 高麗 太極人蔘精一盒、咖啡一罐、被套一組及現金五十萬元之提袋一只,至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弄二之三號黃紹華住所,適黃紹華本人不在,甲○○○即趁黃紹華之妻 詹意鈴 不注意時,留下前開裝有禮品及現金之提袋及乙○○名片一紙後離去。嗣經黃紹華於同日二十時四十五分許返家發覺上情後,秉持清廉職守,立即報告桃園縣政府政風室後,由該室轉送桃園縣調查站處理,並扣得高麗太極人蔘精一盒、咖啡一罐、被套一組及現金五十萬元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二人共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刑法上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須以該公務員有其職權為前提,如該公務員並無該職權,即無所謂「違背職務」之可言,故對行賄對象之公務員,其職權為何,即應於事實欄內詳予記載,原判決於事實欄內僅泛載上訴人行賄對象之黃紹華為楊梅鎮公所建設課長等情,而於建設課長之職權為何﹖其對本件工程有無執行監督檢驗之職權,均未進一步予以明白認定,詳細記載,理由欄亦無片語隻字之說明,即論處上訴人二人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刑,已有未當。又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甲○○○僅為上訴人乙○○僱用之工地會計兼總務等情,倘屬無訛,本件工程之是否應拆除重作,是盈是虧,與其顯然無關,似無違法行賄之動機,其又始終否認知情,一再辯稱僅係奉命送禮,不知目的為何。證人黃紹華及其妻詹意鈴亦一致證稱:當時甲○○○只是寒喧,並未表示有什麼事情等語(偵查卷第三十三頁、第一審卷第六十頁),如果不虛,則上訴人甲○○○雖依乙○○之囑送禮,但其當時是否確知送禮目的即在「行求黃紹華違背其應嚴格執行監督檢驗工程之職務」,尚非全無可疑,如是,其既違法行賄,何以又未開口為任何之要求,原因何在﹖實情究何﹖究乙○○囑甲○○○送禮當時,如何告知﹖有無告以「係為要求黃紹華違背其應嚴格執行檢驗工程之職務」﹖如何得謂上訴人甲○○○亦為知情共犯﹖其犯罪動機何在﹖原審俱未詳予查明,細心勾稽,並於理由內說明,遽行判決,自不足以昭折服。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認應發回更審,期臻翔適。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