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82號原告美成國際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雲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 律師被告 張翁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巷○○○號,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