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46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蓮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3萬元(參仟柒佰玖拾參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784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45,284元(參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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