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告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倩惠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被告弈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元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