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仲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仲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仲訴字第2號原告華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世華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 林綉君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複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三錡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馮基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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