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保管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 蔡榮華璦莉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對人璦莉亞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蔡榮華為璦莉亞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璦莉亞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璦莉亞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財產目錄、債務清償清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法院核備清算人就任公文、法院宣告破產裁定公文影本,連同各項簿冊及文件呈送在案,並於100年
8月11日提請股東會承認通過,為此聲請指定蔡榮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財產目錄、債務清償清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法院核備清算人就任公文、法院宣告破產裁定公文影本附於本院
100年度司司字第3號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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