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17號聲請人 李進吉 聲請人 李麗香 聲請人 李進添 相對人 李柳玉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柳玉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所提本票未載有到期日,請陳報約定之清償日期,並提出釋明文件;如未約定清償期,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清償之釋明文件(按所謂清償期,在給付有約定確定期限者,係指該期限而言;若給付未約定期限者,則應待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而仍不給付,始得認清償期屆至(民法第315條規定參照);次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