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 游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妙穗┌────────────────────────────────────────────────────────┐│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游美雪│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102年8月6日│101,340元│KE0000000│││││社古亭分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