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邱文傑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邱文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6974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文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邱文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繳納1萬元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該署102年2月4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查(見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卷第4頁)。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於102年8月30日經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然被告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102年12月10日拘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月1日函覆拘提無著之函文、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函覆拘提無著之函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102年12月5日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覆拘提無著之函文、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4頁以下)。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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