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林沁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黃明發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志雄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城│102年2月1日│7,000元│AG0000000│││││東分行│││││├──┼─────────┼─────────┼───────────┼─────────┼────────┼──┤│002│ 呂瓊滿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102年1月28日│20,400元│AA0000000│││││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