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48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雅卿林阿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第1項欲請求之利息為何?利率如
何計算?㈡承上,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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