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六四號
附帶上訴人乙○○○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陸萬叁仟肆佰零玖元,應徵裁判費銀元玖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陸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林清鈞~B法官林慧貞~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宜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