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二三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九年四月廿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折合銀元陸萬肆仟玖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銀元玖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貳元,上訴人前已繳納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餘新台幣陸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王金洲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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