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沙簡字第六七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沙簡字第六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間內即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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