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8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林彥甫
被   告  吳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三年度消債更字第三三○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48條、第6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已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業經本院10
3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裁定自民國103年12月15日16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有本院103年12月15日雄院隆103消債更保
字第330號函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不得繼
續,應予停止,爰裁定在上開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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