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司鳳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洪進明
聲 請 人  洪永發
聲 請 人  洪永順
聲 請 人  洪秀英
相 對 人  吳國欽
相 對 人  吳國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遺產分割或其他關係所生請求事件,應由少年及
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相對人間共同繼承如聲請狀附表
所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存本取熄儲蓄存款二筆,
惟此所涉遺產分割,屬家事丙類事件,是依上開規定,自應
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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