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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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75號原告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被告 陳御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因不服本院民國102年9月30日102年度簡字第5907號刑事簡易判決,於102年10月14日提起上訴,經原告於102年12月24日上午9時40分當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於同日下午具狀撤回上訴確定,本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蘇揚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