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4號
調解筆錄原告 宋陳鉗 被告 林益生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4號因102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高建華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宋陳鉗被告林益生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宋陳鉗被告林益生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陸萬 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林益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原告宋陳鉗現金陸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原告宋陳鉗同意撤回被告林益生本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並同意 宥恕 被告本案刑事行為,不再追究,請法官從輕量刑。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宋陳鉗被告林益生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高建華法官楊仲農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