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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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0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游士毅具保人賴坤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士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共壹萬伍仟元均沒入。
賴坤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士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仟元、1萬元、1萬元,由具保人游士毅、賴坤祥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游士毅釋放。
三、茲查:被告游士毅經本院指定庭期,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到,此有傳票回證、拘票執行報告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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