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48號抗告人 劉素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彤雲山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彤雲山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民國104年9月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江采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