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家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上訴人 高李蘭
李旻錞 李秀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被上訴人 李義良 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 律師
鐘一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