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1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甲○○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31日起至187年7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88年7月27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詎其自96年2月28日起即未繳納消費款,尚欠本金共245,79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客戶帳務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616-349│建│11.0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616-233│建│48.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4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14│台南市東區裕│台南市東│2層樓房│33│40│74│平│全│││59│農路288巷96│區虎尾寮│加強磚造│.8│.5│.3│方│││││弄30號│段616-23││1│3│4│公││││││3地號│││││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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