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0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0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054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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