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除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重量誤載為
0.37公克部分外,餘與事實相符,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鵬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