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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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1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號4樓上列再審原告因聲請再審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