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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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王雅淑
法定代理人 王亞欣
被上訴人 陳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亮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