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40號
原   告 大丞虹凱悅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銘德
訴訟代理人  李紹唐
被   告  江國誠
       王爭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江國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王爭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江國誠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叁元、被告王爭盆負
擔新臺幣捌佰伍拾柒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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