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上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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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上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上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法官沈宜山」應更正為「法官沈宜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法官沈宜生」誤寫「法官沈宜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