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院審酌卷內之事證及扣案之證物,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續,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