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自緝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緝字第276號聲請人 陳文輝 即被告父親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名、同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名,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陳文輝以被告甲○○之父親身分,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再次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之羈押原因,但如命具保亦足可確保審判之進行,爰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