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明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明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卓明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7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卓明宣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再犯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435號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2234號判決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上開4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移送執行;又因施用毒品案,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移送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736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6月15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1年5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