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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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字第3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李美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請求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說明,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