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60號聲請人即被告 范翔益 選任辯護人 王煥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4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范翔益並無逃亡之虞,雖於偵查中曾經供述不一致,惟起訴後均已坦承犯行並供出上游,被告願坦然面對錯誤,並無避重就輕及逃亡之疑慮;被告家中有年邁之祖母,被告有正當工作,每月領薪後都會拿錢給祖母,幫忙家中生計,請求准以具保、限制住居及定期報到等方式代替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
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開始羈押3月,並自同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㈡被告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於112年11月29日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3年8月,案件尚未確定。考量被告參與跨國運毒而涉及境外因素,可能採取離境之手段及管道,未必為司法機關所能全盤掌握,權衡本案追訴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應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所稱家庭狀況,若有其他扶助需求,可請求本院通知社福單位前往訪視、協助,尚不構成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被告聲請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