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送經民眾於112年3月27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拾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為民眾 屠強 於112年3月27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拾獲無人所有之黑色包包,其中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調查筆錄、現場照片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陽性反應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報告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卷頁1淡褐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異丙基苄基胺、二甲基碸成分(驗前毛重34.2004公克,驗前淨重32.3529公克,因鑑驗取用1.0232公克,驗餘淨重31.3297公克)。112年度他字第5520號卷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