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360號
原 告 楊漢塏 (原名: 楊順發 )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天良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