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360號
原   告  楊漢塏 (原名: 楊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天良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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