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7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莓花精密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蘇玟夙 會計師(通訊地址:高雄市○○區○○○路148之95號3樓)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73年起擔任相對人股東至今,相對人於80年至今之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聲請人自87年3月起之出資額為158萬元,屬於繼續1年以上出資額已達相對人資本總額3%以上之股東。緣聲請人於93年9月15日查核相對人之帳冊發現,92年11月30日之轉帳傳票記載以短期借款100萬元給付甲○○、 賴明宏 2位股東紅利。惟查相對人91年度累積盈餘為634,722元,依其2人出資額皆為146萬元計算,可獲配發之股息為14萬6千元,可分配之紅利為16,644元,合計162,644元。然相對人未經全體股東同意,即分配前開2人100萬元紅利,且係對外舉債發放,違反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32條第2項,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公司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或紅利之規定。另相對人帳目中有支付合會會款之項目,違反民法第709條之2,僅自然人可參加合會之規定。經聲請人於93年10月15日發函要求相對人查帳並報告,未獲置理,爰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
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簿、公司章程、試算表及存證信函各1份為證。
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伊自73年起擔任相對人股東至今、相對人於80年至今之資本總額為500萬元,聲請人自87年3月起之出資額為158萬元,屬於繼續
1年以上出資額已達相對人資本總額3%以上之股東等情,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簿、公司章程附卷可稽外,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高雄市政府查明屬實,有高雄市政府94年4月29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400445
650號函附相對人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在卷可查。另本院函詢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符合擔任公司法檢查人資格之會計師後,該會推薦蘇玟夙會計師(其通訊地址為:高雄市○○區○○○路148之95號3樓)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及蘇玟夙會計師係私立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執行會計師職務8年,現為執業會計師等情,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94年4月29日高會字第940084號函附資料在卷可參,堪認蘇玟夙會計師之學、經歷、專長均足適任本件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選任其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