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4號
被 告 張天福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緝字第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天福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