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367號
原   告  陳春富
訴訟代理人  陳普慶
訴訟代理人  陳芳伶
被   告  莊元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貳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
補陳聲明事項中請求拆屋還地之明確範圍,及所有土地遭被告佔
用之位置、面積。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周信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