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367號
原 告 陳春富
訴訟代理人 陳普慶
訴訟代理人 陳芳伶
被 告 莊元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貳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
補陳聲明事項中請求拆屋還地之明確範圍,及所有土地遭被告佔
用之位置、面積。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