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勞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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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小倆口生活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