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五號
原告 慶聰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複代理人 羅廷祥 律師
李志聖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被告煌明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鄉○○路○○○巷六十法定代理人 陳漢忠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複代理人 戴端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各自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並應補正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委任狀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B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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