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認股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
戊○○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王錦堂 律師 黃永隆 律師被告瀚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阿根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認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鳳山庭民事第二第法庭(二樓)為言詞辯論期日,不便之處,謹此致歉。
二、●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丁○○,請本人務必親自到庭(依照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三條第一款、及三百六十七條之一等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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