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代理人 葉益成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 朴小 移調字第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21日上午10時11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張昭南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葉益成到
相對人 丁○○到
朗讀案由:清償債務事件。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裁判費。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捌仟貳佰 陸拾陸元
及其中貳萬伍仟玖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前
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三、聲請費用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正本依據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