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2月19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
柒萬捌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